3月1日唐河县湖阳镇村民胡某因病亡故,作为亲戚的胡华春得知消息后,赶来帮忙办理丧事。出殡的时候,当地有一种风俗叫点火把送路,即将棉布柴草绑在木把上,浸泡柴油后点燃,称为“路灯”,在送葬时高举,照亮通往前方的路。
胡华春帮忙点燃“路灯”,由于粗心,违反用油常识,将桶装的柴油直接泼洒到燃烧的火把上,引发柴油桶内油气混合物爆燃,致使持火把的4人被烧伤,其中1人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6月20日,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胡华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